(2017年12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绵阳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绵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绵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绵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绵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绵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和《绵阳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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