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何力同志的辞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何力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